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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办法

编辑整理:东莞自考网 发表时间:2020-02-18 18:08:28   【 】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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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东莞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提高考籍管理的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维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结合东莞市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省(区、市)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须办理省际转考(转出和转入)手续。转考手续通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转,考平台”)进行电子转考。电子转考是运用信息技术,以交换考籍电子档案方式实施省际转籍的过程。
 
      考生在东莞市范围内可自由报考,不需办理转考(转籍)手续。高等学校已经注册的自学考试助学班在籍考生如需转籍到其他主考学校须重新办理入籍注册手续;如需转为社会考生报考需满足在该主考学校注册2次的要求。
 
      第三条考籍档案是办理考生转考的主要依据。考籍档案以电子方式保存为考籍电子档案(以下简称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信息(包括考籍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转入或转出地址等)、考试信息(含笔迹信息)、奖惩记录、
 
      话、转入或转出地址等)、考试信息(含笔迹信息)、奖惩记录、

      转考、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毕业信息等。

      第四条转考程序:

      省际转考先办理转出手续,再办理转入手续,省自考办通过“转考平台”递送和接收转考电子档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转出申请由考生本人提出,考生考籍所在地市级自考机构受理。

      二、地市级自考机构按照原考试的课程及合格成绩,遵循规定标准,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考生电子档案。

      三、地市级自考机构每年按规定时间(上半年2月底,下半年8月底)报送考生纸质申请材料到省自考办初审。初审无误后由省自考办统一通过“转考平台”在规定时间(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转入相应各个省份。

      四、转入电子档案的转考考生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上半年3月份内,下半年9月份内)到省自考办办理转入手续。

      第五条转出要求:

      一、在籍考生办理省际间转考的,考生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考籍证到考籍所在地市级自考机构提出申请,对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并在自考机构出具的《东莞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附件1)上签字。

      二、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三、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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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考籍档案不得转出。

      四、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原报考省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五、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六、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以省级办理相关手续时间为依据),不得转出。

      第六条转入要求:

      一、转入的电子档案必须符合第六条第二款至第六款的规定;转入电子档案信患以转出地省自考办通过“转考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我省在籍考生未办理考籍转出而参加外省自学考试的,我省对其考试成绩不予认可,不受理其考籍档案转入。

      二、凡考籍转入东莞市的考生,其考试科目必须按东莞市相同专业课程的设置执行。已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凡与东莞市相同专业课程设置的名称、课程代码、学分一致者,方可替代;不同或缺项的不得替代。需要免考的课程参照东莞市该专业相同课程的标准执行。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考籍的考生,其毕业考核课程(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综合作业)必须参加我省组织的考核。

      三、转考考生应当在东莞市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不含实践及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综合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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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在东莞市申办毕业手续。

      四、考生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到东莞市自考办或者经东莞市自考办授权的地级自考机构,对转入电子档案信息及办理结果进行现场确认,并在东莞市自考办出具的《东莞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附件2)上签字。

      第七条省自考办对考生转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利用管理和技术手段,对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要求,强化计算机及网络防护,对电子档案收发、处理情况须进行记录和监控,确保电子转考信息的真实、安全、合法、有效。对办完转籍手续的考生,省自考办将及时在自学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中分别作好“转出”、“转入”等标志,并进行数据处理。

      第八条在电子转考过程中, 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6年1月起实施。第十条本办法由东莞市自考办负责解释。

      附件: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

附件1

  东莞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办法(图1)

东莞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办法(图2)

本文标签:东莞自考 转考规定 东莞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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