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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东莞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章节习题:第8章

编辑整理:东莞自考网 发表时间:2020-10-22 17:56:50   【 】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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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东莞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章节习题:第8章

第八章 行政责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何项是行政主体和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相同方式( )

A、行政赔偿 B、行政处罚

C、行政处分 D、通报批评

2、行政违法侵害的社会关系是( )

A、法律关系 B、行政法律关系

C、行政关系 D、民事与行政法律关系

3、实质性行政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依据实体法追究行为主体的( )

A、行政赔偿责任 B、补救性行政责任

C、惩罚性行政责任 D、补救或惩罚性行政责任

4、形式性行政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依据程序法追究行为主体的( )

A、行政赔偿责任 B、补救性行政责任

C、惩罚性行政责任 D、补救或惩罚性行政责任

5、下列制裁形式不属于行政处分的有( )

A、警告 B、记过

C、降职 D、开除

E、记大过

二、多项选择题:

1、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有( )

A、赔礼道德、承认错误 B、通报批评

C、赔偿损失 D、停止违法行为

E、行政处分

2、行政相对方承担行政责任的一般方式( )

A、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B、接受行政处罚 C、履行法定义务

D、恢复原状、返还财物 E、赔偿损失

3、行政行为具有( )情形之一的,行政主体应承担撤销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A、主要证据不足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C、违反法定程序 D、超越职权

E、滥用职权

4、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

A、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 B、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

C、存在承担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 D、主观有过错

E、造成损害事实

5、外国人承担不同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特殊行政责任方式有( )

A、驱逐出境 B、警告

C、拘留 D、限期离境

E、禁止入境

三、判断题:

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

2、行政责任是基于行政关系而发生的。( )

3、不作为行政违法造成的社会危害往往并不亚于作为行政违法。( )

4、行政法律责任即行政侵权责任。( )

5、行政责任主体与行政违法的主体是一致的。( )

四、简答题

1、简述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2、简述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的区别。

3、简述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

五、论述题

论述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

六、案例分析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行政违法

原告:李某,某市郊区农民

被告:某乡人民政府

原告李某的领导包某未经乡政府批准,在原告正房后面1.2米处建房二间,影响了原告房屋的正常通风采光。为此,原告先后于1997年8月、9月、11月以书面形式请求被告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作出处理,要求拆除包某违法建造的房屋。被告接到原告的举报和请求后,经查,认定包某建房不履行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且确实影响了原告住房的通风采光。被告曾会同当地村委会,对原告与包某的纠纷进行调解。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意见,被告迟迟不予处理。1998年7月,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起诉。

案例思考

乡人民政府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迟迟不予处理,是否构成不作为行政违法?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C) 3、(C)

4、(B) 5、(C)

二、多项选择题:

1、(BCE) 2、(ABCDE) 3、(ABCDE)

4、(BCD) 5、(ADE)

三、判断题

1、(×) 2、(×) 3、(√)

4、(×) 5、(√)

四、简答题

1、 答: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首先,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法律义务,是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

其次,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无论是责任的方式,还是行政责任的内容都必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

最后,主观上有过错。从学理上讲,承担行政责任必须要求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但在实践中,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只要违法行为认定下来,就不再问行为人的主观因素,而视为其主观有过错。

2、答:第一,行政不当不构成行政违法,它以合法为前提,是合法幅度内的失当,表现为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等。

第二,行政不当只基于裁量行为,而行政违法则是针对羁束行为和裁量行为的。

第三,行政违法必然引起行政责任,可以引起惩罚性行政责任和补救性行政责任,而行政不当一般只限于补救性行政责任。

第四,行政违法一旦被确认,一般可溯及其发生时即无效,而行政不当既可只部分影响其效力,也可全部影响其效力。

3、答: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

(1)通报批评。(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4)返还权益。(5)恢复原状。(6)停止违法行为。(7)履行职务。(8)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9)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10)行政赔偿。

行政相对方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

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②接受行政处罚

③履行法定义务

④恢复原状、返还原物

⑤赔偿损失

五、论述题

答:行政责任的追究,是指有权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按法定程序和方式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政责任的认定和追究过程。在行政责任的追究中,应遵循如下原则

第一,责任法定原则。所谓责任法定,是指只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才能成为确认和追究违法责任的依据。对违法责任的确认和追究,必须严格依法地行,并严格限制类推适用。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有效地防止追究责任的任意性,真正实现法治行政。

第二,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此原则要求适用于违法责任者的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等必须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责任能力等相一致,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适用适当的责任形式,选择适当的强度和方式。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目的在于对受到损害的权益给予适当的补救,惩罚违法行为责任者,以达到教育的目的。为实现此目的,必须严格遵守责任和违法程度相一致的原则。

第三,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违法责任的追究,往往表现为对违法责任者的惩罚,但最终目的在于对受损害的权益的补救,以恢复法制社会的正常秩序。一定程度的惩罚是必要的,而惩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违法责任者更好地履行职责或义务。所以在确认和追究违法行政责任时,对责任种类、方式和强度等的选择,都应体现补救、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六、案例分析

分析要点

不作为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或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作为义务。不作为行政违法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负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为前提,在此前提下如果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故意拖延作为或拒绝作为,即构成不作为行政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案件是乡政府的法定职责。本案包某的建房行为已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同时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被告在接到原告的举报和请求后,即构成了被告对原告申请人身权、财产权保护应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关系。被告对这种义务具有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性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是被告应尽的法定义务。被告对违法行为放弃处罚,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受到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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