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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东莞自考《刑法学》章节试题及答案:第2章

编辑整理:东莞自考网 发表时间:2020-10-14 15:58:38   【 】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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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东莞自考《刑法学》章节试题及答案:第2章

第二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

一、名词解释

犯罪 犯罪构成

二、填空题

1.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 、 和 三个基本特征。

2. 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3.犯罪概念是区分 与 界限的总标准。

4.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 及其 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 的总和。

5.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包括 、 、 和 。

三、问答题

1.如何理解犯罪的概念?

2.犯罪的特征是什么?

3.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4.犯罪构成都有哪些条件?

5.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是什么?

四、案例分析

被告人陈××,男,20岁,书店职工。被告人金××,男,20岁,书店职工。

一天傍晚,陈××,金××结识了本镇的未婚女青年罗××、方××后,一同打羽毛球至晚九点,临走前互相约定次日晚上一同到人民银行活动室去玩。第二天,陈、金、方、罗如约而至,方××还带来一位女青年李××。因活动室不开放,一行人即到方××家中闲聊。其间,陈、金二个分别向罗、方二人提出建立恋受关系,罗、方均表同意。玩到深夜,陈、金要求在方家留宿。方、罗未拒绝,于是陈××与罗××、李××同睡在床上,金××与方××同睡在沙发上。陈与罗、金与方分别互相拥抱接吻,但未发生性行为。第二天凌晨5时许各自离去。相隔几天,陈××、金××又相约先后两次到方家,分别与罗××、方××同宿,互相拥抱接吻抚摸,也未发生性行为。

请分析:被告人陈××、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

四、案例分析

本案被告人陈××、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陈××与罗××,金××与方××经过认识建立的是恋爱关系而非不正当的性行为,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因此,不能以犯罪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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